商务部认定新加坡、泰国和日本三国MMA倾销
7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该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根据初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6.8%~34.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新加坡公司
1. 璐采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6.8%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 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3.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6.8%
二、泰国公司
1. 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15.2%
(THAI MMA CO., LTD.)
2. 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10.7%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 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15.2%
三、日本公司
1. 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14.4%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 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12.2%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 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13.3%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4. 可乐丽株式会社 34.6%
(KURARAY CO., LTD.)
5. 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6.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i Chemicals, Inc.)
7.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14.4%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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